▲民眾買房要付的是「訂金」或「定金」,很多人搞不清楚。(圖/資料照片)
記者陳建宇/高雄報導
民眾看房之後付了訂金,可以反悔拿回來嗎?許多人都有這個疑問,實際上「訂金」與「定金」都是買房時會用到的字眼,但意義卻不同,專家表示二者都具有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是否已經「簽約」,若未簽約退款通常沒問題,已簽約就未必能退,甚至還可能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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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看屋時若有意願買房,通常會先付「訂金」,這筆款項代表有意願買房,不過有時也會看到寫「定金」,這2個字眼看起來大同小異,但實際上是有區別的。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指出,「定金」與「訂金」很多民眾不清楚區別,定金為規範於《民法》中的法律用詞,效果為收取後即推定「契約成立」,也就是事後任一方反悔都需負違約責任;假設是購屋過程中買方反悔,定金將被沒收,如果賣方反悔,也須負擔一定賠償。
至於「訂金」是只要賣方一同意買方的出價並答應簽約,就稱之為「簽認」。簽認同意的方式不受限只在房仲提供的書面文件簽字才生效,所有包含買方的口頭確認(錄音)或目前常用的社群軟體LINE文字表達等,以上都可以作為日後法院判決的相關佐證至於當買賣雙方議定價錢後,即進入付訂金的階段以確保契約履行,而賣方簽收訂金收據。
龍登國際地產董事長戴嘉聖表示,不論稱為「訂金」或「定金」,消費者更應該注意的是「簽約」這件事,未簽約前民眾若想退掉,已經付的金額是可以全額取回的,但若已經完成簽約,就未必能全額退款,戴嘉聖指出,有些行政費、手續費、甚至業務人員的獎金都已經產生,這時很可能就會被扣除這些相關的費用。
高雄市代銷公會理事長謝哲耀表示,雖然有些建商為了避免衍生爭議,即便簽約了還是會全額退給消費者,但不代表所有的建商都會這樣做,民眾購屋前還是應該仔細考慮清楚,以免簽約後反悔無法拿回已付的款項外,甚至還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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