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愛送房「沒結婚能討回嗎?」律師提醒:贈與時「這句話」很關鍵

▲▼ 台北,房價,大樓,高樓,房子。(圖/取自pixabay)

▲交往期間買房給女友住,分手後能要求對方歸還嗎?(圖/取自pixabay)

文/無糖律師/今周刊

「有個追求我的科技新貴,之前送了我一間套房……但我們後來沒有在一起,他要求我把房子還給他。我想,送我的東西,不就是我的了嗎?怎麼可以這樣出爾反爾?」

「請問他將這間房子送給您時,有說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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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有說那房子就當作我們結婚後愛的小窩……」

「嗯……所以,他有提到這個房子是打算作為你們婚後的住所?」

「可是我連交往都不想,怎麼可能嫁給他呀?」

「還有幾個男生也在追我,他們也都會買東西給我,像是名牌包包、名牌手錶這一類的。然後,他們都覺得送我禮物,我就得和他們交往。見我沒有答應,其中幾個小氣鬼就要我把東西還給他們。我可以不還吧?」

現實生活中,肆無忌憚地用「感情」當誘餌,不停收取禮物,真的都沒問題嗎?科技新貴所送的結婚美房,也會成為拜金女的戰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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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嗎?我送你!

有錢的豪哥對拜金女晶晶一見鍾情,認識沒多久便發起猛烈的銀彈攻勢。今年情人節,豪哥覺得要認真與晶晶「確認關係」,於是買了浪漫的對戒、晶晶想要的限量版皮包,甚至連結婚大禮都準備好了。深情的豪哥還賦予這些禮物不同的意義,他如此對晶晶表白:「戒指代表我的心,你若答應和我交往,它將是我們的定情戒;這個限量版的皮包是我對你的愛,只要你願意把自己全部交給我,今晚之後它將永遠屬於你;而如果你願意和我結婚,我媽媽留下來的家傳祖母綠白鑽項鍊也將是你的。」

晶晶毫不猶豫地接受這3項大禮,答應和豪哥交往,共度了一夜春宵。但交往不久,晶晶便在外劈腿不斷,找到了比豪哥出手更闊綽的「下家」,並因此決定分手。豪哥心有不甘,覺得自己被晶晶騙了,找了律師打算把之前送給晶晶的所有禮物全都討回來。

送你的東西,就是你的了—「直接贈與」

有些人在追求不成之後,想把曾經送給對方的禮物一次全部討回來,這恐怕是行不通的。當初若是自己心甘情願地掏錢買禮物給對方,既不是被槍抵著頭,也沒有被逼著去買,且對方當下也欣然接受,依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契約即刻成立。

法律上也規定,一旦贈與物移轉了,除非有法定可得撤銷事由,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換句話說,撒出去的錢,就像是潑出去的水。潑了,就沒了。

例如豪哥在追求晶晶期間送出的名貴禮物、吃過的高級餐館、去過的豪華旅遊,在雙方分手後,這些贈與晶晶的禮物「原則上」都要不回來,費用亦無法要求均分。但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豪哥送禮或付款前有先訂下某些條件或但書,此時說不定就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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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做到,就可以得到—「附條件的贈與」

如果禮物不是直接贈與受贈人,還需要受贈人履行一定的條件約款,法律上稱為「附條件的贈與」。依民法第99條第一項的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亦即受贈人在完成贈與人開出的條件後,才有資格得到該贈與。

例如一名非常重視女友身材的男生對女友說:「如果你在一年內瘦10公斤,我就送你一個名牌包包。」若這女生如期於一年內瘦下10公斤,贈與條件成就了,她就可以和男友討先前被允諾的禮物。

你先收下吧,但之後要做到—「附負擔的贈與」

假使男友讓女友先收下名牌包包當作禮物,但告知女友日後必須瘦下10公斤,在法律上又如何解讀呢?

此時,雖然男友已贈與禮物,但這屬於「附負擔的贈與」。依民法第412條第一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女友收下禮物之後,假設沒有履行該「贈與負擔約款」,未如期減去10公斤,身為贈與人的男友可以請求受贈人女友履行其負擔,乖乖減肥。否則,男友可以撤銷其贈與,女友就必須將禮物返還給男友。

送出去的禮物,能討回來嗎?

依豪哥的要求,晶晶必須答應和豪哥交往,才能得到戒指;晶晶必須和豪哥共度良宵,才能得到限量皮包;至於豪哥的家傳項鍊,晶晶更是必須和豪哥結婚後才能真正獲得。這3項貴重的禮物,豪哥可不願意白白地給出去,晶晶必須履行豪哥的要求才能得到。而分手後,送出去的這3項禮物,豪哥可以全部都討回來嗎?

首先是戒指,晶晶答應和豪哥交往,並也真的交往了,已履行豪哥當初開出得到戒指的贈與負擔約款,豪哥沒辦法以分手為由把定情戒拿回來。

其次是皮包,假設晶晶在和豪哥交往期間「所有該做的事都做了」,似乎也已經履行了這個附負擔的贈與約款。但如果豪哥掛不住面子,堅持要拿回這個包包,則可能涉及許多法律上的攻防。

豪哥的律師也許會主張:該贈與是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但是該負擔約款以要求兩人發生性行為為內容,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又因該「負擔」約款無效,故贈與契約無效。此時晶晶收受這個皮包即失去原本法律上原因(贈與契約無效),當屬「不當得利」,晶晶必須返還。

另一頭,晶晶的律師也不是省油的燈,可能會主張:「依民法,若因不法原因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即指豪哥既然都承認自己開出「以鮑鮑換包包」的要求,是違背公序良俗,現在怎麼可以主張自己先前行為是不對的,作為取回禮物的藉口?歷經一番折騰,晶晶得以留下皮包。只是為了這個皮包,晶晶可能得額外花上一筆律師費。

最後,豪哥的家傳祖母綠白鑽項鍊要如何歸屬?這同樣是附有負擔約款的贈與,但是與皮包不同的是,豪哥的結婚要求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晶晶最後沒能和豪哥修成正果,自然沒有履行負擔約款。所以豪哥如果已把項鍊送給晶晶,可以撤銷先前的贈與,要求晶晶返還項鍊。

再補充,民法第979條之一就訂婚而為的贈與也有特別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即指因訂婚而為的贈與,如聘金、婚戒等,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人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

回到一開頭,那些火山孝子送給拜金女的名牌包包、名牌手錶,甚至房子是否都能討回?與禮物價值高低無涉,端視這些追求者在贈與時,有沒有說出那神奇的關鍵句:「如果你日後做到(某條件)……這個禮物就是你的了。」只要屬於附有負擔約款的贈與,當受贈者未能履行負擔時,贈與者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此時,受贈者就得乖乖返還禮物囉!

作者簡介_無糖律師
臺大畢業,紐約大學法學碩士,為臺灣、紐約合格律師。具法律、金融相關學經歷,曾任多家知名外資企業的亞太區法律顧問。
本文摘自遠流出版 《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

▲▼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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