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租下該屋經營甜品店,未料卻遲遲無法取得營業登記,因此拒絕支付房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邱姓房東控告,他將北市某處一樓房屋以每月租金4萬元租予陳女經營甜品店,未料陳女在承租約一年半後,即以該建物無法取得營業登記為由,拒絕支付房租,致使他損失租金20萬元,因此提告求償。北院法官審酌,陳女承租該屋目的係經營甜品店,若不能營業,租下該屋有何意義可言?因此認為陳女拒繳房租有理,駁回邱姓房東請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邱姓房東於110年3月將北市某處一樓房屋以每月租金4萬元租予陳女,雙方約定租期5年,然陳女自112年11月起即未繳納房租,甚至向房東表示,因該屋未取得建物登記,致無法營業登記,恐遭主管機關裁罰,而無法繼續經營甜品店為由拒付房租。邱姓房東主張,租約中並未約定房東負有取得建物登記義務,況且陳女承租時以知悉屋況,怎能再以此為由拒付房租?況且陳女承租該屋已有一年半,足認雙方簽約時已有共同認知,因此提告求償給付積欠的租金20萬元。
陳女辯稱,當初租下該屋目的就是經營甜品店,也有告知房東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需要,租約中也約定「房東同意租賃期間協助租客設立獨立地址」,已承諾可作為營業登記,但邱男卻又無法提供房東同意書,雖然邱男多次承諾會附上房東登記同意書與稅單供商業登記,卻經常因故延期,但因邱男有簽保證書,基於信賴才持續支付房租,後雖邱男有提出房屋稅單,但名字卻與邱男不同,且該屋有3名所有權人,僅一張稅單也不代表3人都同意,因此登記仍遭拒絕,為避免挨罰,只能停止營業。陳女認為,簽訂租約目的無法達成,因此拒付租金。
法官審酌,陳女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向邱男催討辦理商業登記之相關文件,但仍未獲房東邱男履行,足認邱男未盡從給付義務,縱使陳女已租屋逾一年,亦無法證明雙方有合意約定房東得免除從給付義務;而陳女因無法辦理商業登記,持續營業將面臨遭裁罰之困境,不得已只能停業,陳女當初租屋目的即為經營甜品店業務,若不能對外營業,租下該屋有何意義可言?因此認定陳女拒付房租非無理由,駁回房東邱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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