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退租後搬走屋內冷氣、抽油煙機,遭房東胡女提告。(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胡姓女房東控訴,租客林男期滿搬離後,傳訊告知「押金就不用退了」,要房東拿去扣除電費,未料胡女事後清點,發現不僅屋內的冷氣、抽油煙機遭拆除搬走,且林男的押金僅5500元,但積欠的電費卻高達1萬2543元,因此憤而提告。橋頭地院審酌後,判處林男應賠償胡女2萬5000元、以及代墊電費的蘇男7043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房東胡女於112年4月16日與林年簽下租約,將位於高雄市某路段的鐵皮屋租予林男使用,每月租金5500元、押金5500元。同年10月15日租約期滿時,林男當天下午傳訊告知胡女,「房東你好,我們租到今天,押金就不用退了,扣一些電費」等予,未料事後胡女清點,赫然發現屋內由她提供租客使用的分離式冷氣機、抽油煙機、紫外線烘碗機等家電設備均遭林男擅自拆除搬離,總價值高達3萬0530元,氣得胡女傳訊「把我的冷氣、抽油煙機還來!」且林男未繳付的電費高達1萬2543元,扣除押金5500元後,仍有7043元未償,而該部分則由電錶申請者蘇男代墊,因此2人雙雙向林男提告求償。
對此,林男起初辯稱,冷氣、抽油煙機、烘碗機等家電並非他所拿,不願賠償,後又稱該家電設備均非新品,金額應該折舊;電費部分,林男則稱押金數額應為1萬1000元,主張押金扣除後,多餘部分願意支付補償。
法官審酌,屋內家電設備,胡女在出租前均有拍下照片佐證,且也有抽油煙機、冷氣等安裝證明,且系爭家電均固定於支架或牆壁上,非短時間可輕易搬離,顯見應是對該空間有一定支配力、可從容拆除之人所為;且林男僅空辭否認,並未提出有力證據,因此法官在考量折舊後,判林男應賠償2萬5000元予胡女為適當。
而電費部分,林男主張押金係2個月、共1萬1000元;但法官勘驗,林男在簽下租約時確實有支付一個月、5500元押金,是否有額外再支付一個月押金,林男均未提出具體事證,且法官查看林男出示的支付租金、電費等存摺明細,亦未見有額外給付5500元情況,因此判林男在扣除一個月押金後,應賠償代墊電費的蘇男7043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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