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女不滿鄰居長期將花瓶放置在門外公共空間,因此將其推倒打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張姓女子因不滿鄰居許女長期將一只花瓶擺放在住處外之公共空間,因此情緒失控將花瓶推倒導致破碎毀損;許女憤而提告,並稱該花瓶為已逝母親所買,已有26年之久,如今已無法尋得相同款式,因此求償6萬元。桃園地院法官審酌,判處張女賠償1萬5000元為適當。
判決書指出,雙方關係為鄰居,許女控訴,張女於113年3月25日下午4時許將她放置在住處外的一紙花瓶推倒,致系爭花瓶破損無法使用,因此受有3萬元之損害,且該花瓶為已逝母親購買,已有26年之久,現亦無法尋得相同之款式,至今仍難以釋懷,因此除花瓶毀損外,另再求償精神損害3萬元,合計共6萬元。
對此,張女則反駁,因不滿許女長期占用公共空間,且因躁鬱症發作一時失控,才推倒花瓶。張女還稱,許女將花瓶置於公共空間,未盡保管義務,亦有過失,且許女未能舉證系爭花瓶之具體價值,其請求賠償自無理由,請求駁回。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張女的行為確實對原告造成財物損害,並判定賠償1萬5000元為適當。至於許女要求的3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為,根據民法第18條,非財產損害賠償需有人格權受侵害的情況,許女的請求不符法律要件,因此駁回。
此外,法官指出,雖然許女將花瓶置於公共空間,但這並不構成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因此不適用過失相抵規定。最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宣告許女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張女預供擔保1萬5000元,則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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