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保證房貸可以貸到8成,邱女因此簽下買賣契約,未料銀行竟拒絕放貸,直接「開天窗」。(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邱姓女子日前看屋時向房仲業者表示,自己曾遇網路詐騙,導致金融帳戶遭凍結,恐難向銀行申辦貸款;但房仲店長卻拍胸保證「能貸到80%」,邱女信以為真,遂與賣方王女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分2次將190萬匯入屢保專戶,並給了王女3萬、還支付了19萬3000元的仲介費,未料事後銀行拒絕放貸,邱女無力負擔款項,因此要求解約,並提告請求返還屢保專戶190萬,同時要求王女、房仲業者返還款項。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王女應同意邱女自屢保專戶內領取172萬735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邱女於112年8月間三度蒞臨看屋,過程中不斷表明她服務於公教體系,僅願向薪轉戶、特定之公股銀行申辦房屋貸款;過程中邱女還強調,因名下金融帳戶先前被網路詐騙而遭凍結,唯恐向公股銀行等公股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不成,以致無力負擔買賣價金而無購買意願。
但房仲店長錢男聞言後卻表示,他已經問過於銀行任職的友人,稱銀行審核邱女所述之情形後,仍准予放款房屋總價之80%;現場地政士郭女也稱,有連帶保證人,銀行就會放款。邱女聞言後隨即致電胞兄,並由胞兄擔任連帶保證人,同時再三向錢男、郭女確認,對方均表示「沒有問題」。邱女綜合評估後,判斷若能貸款80%,即具負擔能力,因此與賣方王女及建商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
詎料,邱女在給付3萬元予王女、分兩次匯款190萬至屢保專戶、以及支付19萬3000元仲介費後,發現在核貸、對保過程中,無論是公股銀行、或是民股銀行,均表示警示帳戶一定無法申辦房貸,邱女旋即轉知錢男、郭女,但2人聞言後,竟要求邱女尋找人頭申辦房屋貸款,完成此筆交易再轉賣也可,否則將依約沒收190萬。邱女認為,自己事前已經明確告知金融帳戶遭凍結一事,並以「公股銀行放款與否」作為停止條件,是錢男、郭女不斷保證申貸不是問題,因此才簽立契約並匯款,如今銀行拒絕放貸,實難歸責於她,因此提告請求撤銷契約,並返還全部款項。
對此,賣方王女則稱,她並沒有參與過貸款討論,不知邱女與房仲討論內容為何,但銀行放貸與否一事關乎契約是否成立之重大事項,理應契約日詳細討論,並明訂於契約中,惟觀契約全部條文,均未有停止條件之記載,足見買賣雙方從未就上開停止條件達成合意,因此拒絕返還193萬元款項。房仲也稱,公司依服務費承諾書,收取居間報酬自屬合法,因此請求駁回邱女訴求。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邱女所能提供與錢男、郭女之洽詢貸款的對話紀錄,均於契約簽署後所為,且沒有證據證明邱女與賣方王女有買賣契約停止條件之約定,然目前買賣契約已經合法解除,王女沒收193萬元充作違約金,仍屬過高,依契約約定應酌減至20萬2650元為適當。而仲介費部分,既然當時買賣契約有成立,則邱女即有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不因契約解除而受影響,因此房仲收取報酬為有理由;綜上,邱女領取屢保專戶內172萬73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則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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