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 。(示意圖/記者張雅雲攝)
記者陳致平/採訪報導
新建案推陳出新,不少建商為吸引買氣,主打社區設有游泳池、棋藝室、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然而,住戶實際入住後,相關維護費用隨之大幅增加。為增加管理基金財源,一些大樓管理委員會開始將大樓外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開放予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稅務專家提醒,這類收入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若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出租大樓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所得租金若納入管理基金使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依第28條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大樓設有游泳池、健身房與KTV交誼廳,其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基金收入,在住戶同意下,將游泳池與健身房開放予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該收入即屬該管委會的銷售勞務,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新興稽徵所補充說明,對於尚未辦理稅籍登記的社區管委會,若首次查獲,將以輔導方式協助補辦登記,並非立即處罰。此外,若每月出租公設所產生的營業額未達10萬元,屬免稅範圍;若超過10萬元但未達20萬元,則須依1%稅率按季課徵營業稅。提醒社區應審慎評估財務規模與稅務義務,以免誤觸法規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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