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三民區某社區在凱米颱風來襲期間,地下室3層遭暴雨滅頂,損失慘重。(資料照/記者賴文萱翻攝)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三民區某社區113年7月時因凱米颱風來襲,外圍環流挾帶西南風水氣降下驚人雨量,導致該社區地下室3層遭灌水滅頂,所有機電、消防及電梯等設施損壞嚴重,整體修復經費估計達500萬元以上,管委會為籌款,於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除調漲管理費外,針對每戶住戶收取一次性公基金1萬元,未料其中一名張姓住戶拒絕繳納,因此挨告。高雄地院法官審酌後,判管委會該項決議無效,住戶免繳。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13年7月凱米颱風來襲降下致災性豪雨,導致該社區地下室3層遭灌水滅頂,所有機電、消防及電梯等設施損壞嚴重,社區住戶無水、電及電梯使用,當時社區存款僅479萬餘元,扣除車位租金、緊急搶修水、電、電梯等設施支出247萬餘元,僅餘52萬元,無法支應後續機電、消防等設施維修需求。
管委會為加速修復相關居家生活設施,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調漲管理費外,另向每戶收取一次性公基金1萬元,表決結果為123票同意,27票不同意。管委會指出,初估社區整體修復經費達500萬元以上,如未盡快籌足財源,將影響修復進度,就公共基金收取部分,已收足242戶,收繳比例達百分之97,惟迄今仍有少部分住戶仍未繳納,因此提出訴訟,要求給付該筆「一次性公基金」。
對此,挨告的張姓住戶則答辯,系爭決議以每戶繳付1萬元違反系爭規約第10條、第12條及系爭社區管理費收支辦法第4條所定應按坪數比例徵收之規定,縱使管委會稱繳付比例達97%,惟系爭決議違反規約,自不應多數表決即認決議合法有效,侵害少數住戶依法所得主張之權利,因此請求駁回管委會之訴。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認為「系爭規約第10條第4項、第12條明定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20收繳,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支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而管委會收取公基金之目的為重大修繕費用所需,自應依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而非以定額數向住戶收取。法官據此認定管委會收取公共基金之決議違反規約,應屬無效,自不得依系爭決議向住戶收取1萬元公共基金,因此駁回管委會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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