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租屋處一年,才知租到凶宅。(圖/《東森新聞》)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薛姓女子在北投租屋,住了一陣子才發現,租的地方竟是凶宅,嚇得逃難式搬走,並向房東提告,事後卻是不起訴處分。對此,律師則回應,若房客沒有主動提問,房東也沒有義務告知。
根據《東森新聞》報導,薛女去年3月在北投地熱谷旁租屋,以簽約5年、每個月1萬2,500元的價格,租下這間6樓的小套房,安頓好以後,原先想要長住。
入住了以後,薛女卻時常感到腳痛,還被朋友告知「臉上發黑」,後來透過打聽,才知道住的地方「10年前死過人」,還是非自然死亡,根本就是凶宅,住了短短一年多,就嚇得她趕緊搬走。
▼女子住租屋處一年,才知租到凶宅。(圖/《東森新聞》)
依據女子說法,在房內自殺的是一名黑道大哥,靈目前仍在屋內,久久無法投胎,無奈之下只能提醒,民眾租屋之前,務必詢問是否為凶宅,否則只能自求多福。
薛女相當傻眼,想要退回繳納的租金、押金,合計共13萬7,500元,與房東協商失敗,因此決定提告詐欺,最後卻收到不起訴處分。
對此,律師江皇樺表示,在房屋租賃的契約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屋主要告知是凶宅,除非是房客提問,房東卻說「沒有」,這樣一來房客才能依照《民法》第88條的規定,主張撤銷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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