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房前,建議仍應實際看過屋況是否有壁癌、漏水等情況,再做決定。圖為示意圖,並非此事件地點。(圖/ET資料照)
記者賴志昶/綜合報導
近年來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網路售屋、看屋成為市場主流,不過有民眾因此吃了大虧。一位網友於《批踢踢實業坊》(PTT)發文稱,經由網路看到一間公寓相當心動,但由於屋內有租客不開放看屋,經由熟識仲介了解後下斡旋金,最後交屋才發現屋況頗糟。專家建議,若遇此情形先蒐證自保,再與屋主調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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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網友5月中旬於PTT上發文稱,1月份時於網路上看到公寓二樓物件,由於網路上放置許多漂亮照片,相當心動,但由於該物件有租客而不開放看屋,僅透過自己熟識的仲介去了解房屋現況,經由該仲介告知後,評估屋況真的不錯,於是委託仲介出價,最後以高於隔壁實價登錄價格約62萬元的價格出價,之後成交當天進行驗屋,在原屋主催促下,匆匆驗完屋且交屋。
豈料,該屋主交屋隔天中午再進行勘查,發現主臥室、客房大部分牆面有嚴重壁癌,且主臥牆上還有裂痕,天花板上也多處曾有水泥塊剝落,拍照蒐證後,趕緊請代書停止出金,並認為賣方隱瞞重大瑕疵。
▼有網友於網路上分享,自己在網路看房後,因原屋有租客不給看房,就匆匆下了買屋決定,之後後悔莫及。(圖/翻攝自《批踢踢實業坊》)
對於此類型網路買屋糾紛,大家房屋企畫研究室副理郎美囡建議,由於網路照片可能跟實際屋況有大幅落差,且若有心隱匿屋況,照片不會顯露出來,因此民眾買屋前,務必仔細觀察並詢問屋況再做決定。若碰到房屋出租無法看屋的情況,民眾也莫過於心急,除非該買方原本有意買房出租,有現成租客若繳租正常,或許能是雙贏局面。
郎美囡提醒,民眾實際看屋是買屋最重要的環節,除非本身對該社區瞭如指掌,未親自看屋的物件盡量避免直接下斡旋、簽約;倘若簽約發現實際屋況有重大瑕疵,買方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要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買屋價金,但訴求法律途徑無法避免花費時間及金錢,因此購屋前務必盡量掌握屋況及價格行情,降低購屋風險。
至於消費者有哪些措施能自保呢?住宅消保會首席顧問吳翃毅建議,消費者首先應進行蒐證,把屋內瑕疵情形詳實記錄,再與前屋主進行調解協商,要求前屋主對屋況進行修補,且約定要有限定範圍的修繕保固,以防前屋主僅是隨便找個師傅敷衍了解;而若協商破局,消費者可自請其他廠商,評估修繕費用的多寡後,再走法律途徑。
另針對仲介部分,吳翃毅指出,房仲在收仲介費後,理應善盡本份,了解清楚屋況,之後再把房子介紹給客戶,而在此案中仲介明顯未盡到責任;因此,消費者可以在法律上主張仲介未顧好屋況品質,應返還相關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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