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原同意修繕後請款,豈料屋頂漏水修復後卻反悔拒付。(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女子控訴,110年間住處頂樓平台因年久失修,導致每逢降雨屋內就會滲水,室內裝修因此受損,經會勘後管委會同意修繕後請款,未料修好後管委會卻反悔拒付,管理員甚至還說「怎麼可以拿大家的錢幫妳修屋頂?」李女因此憤而提告,請求支付修繕款項新台幣2萬3000元。新北地院審酌後,判決管委會應給付2萬3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住在新北市某社區12樓,而屋頂平台為共同使用部分,但卻因年久失修,導致每逢降雨李女屋內就會滲水,室內裝修也因此受損。李女向管委會提出要求修繕,對方會勘後也同意修繕後請款,遂請來防水工程人員施工;經查起因係大樓有住戶做室内裝修,將廢棄物堆置大樓屋頂平台中央,大雨沖刷後泥沙淤積落水頭下方水管,導致雨水無法宣洩,屋頂平台防水層久經浸泡破損所致。
防水工程人員現場估價後,商定以2萬3000元施作,並於110年10月6日完成修繕工程,未料當工人拿出請款單據交由管委會簽收時,管理員卻出面阻止,並稱「怎麼可以拿大家的錢幫妳修屋頂?」斷然拒付,李女不得已只能代墊款項,事後屢屢傳訊息催促管委會支付,但卻均已讀不回,憤而提告要求管委會付清。
對此,管委會則反駁,李女當初為了頂樓加蓋,未向其他住戶一樣施作防水,後來因法規問題加蓋不成,才會衍生今日滲水一事,此為李女私自行為造成之損害,修繕則應歸於她,不能讓社區全體住戶分擔;且李女每月管理費僅960元,一年1萬1520元,但每次屋頂漏水修繕費用都要2、3萬元,繳納的管理費都不一定足以支付,反控李女此舉是在佔管委會與所有住戶的便宜。
但法官認為,頂樓平台應是供住戶共同使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此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因此李女提出估價單,請求支付2萬3000元修理費用為有理由,判處管委會應支付該筆款項。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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