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控訴,房仲使她多出售一個˙停車位,使她蒙受200萬元損失。(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屋主楊女控訴,她將名下有2棟房屋及3個停車位,108年間擬將其中一間房屋與1個停車位出售,並委託王姓房仲銷售,未料王男及買方楊男卻趁她精神不濟、以欺詐方式陷她於錯誤,使她額外多出售了一個停車位,蒙受新台幣200萬元損失,因此提告求償,並要求房仲公司也須連帶賠償2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審酌,發現委託標的本就包含2個車位,難認王姓房仲及楊男合謀詐欺,因此駁回楊女請求。
判決書指出,楊女表示,她名下有2棟房屋及3個停車位,108年間擬將其中一間房屋及一個停車位出售,因此委託王姓房仲銷售,未料王姓房仲與買方楊男共同合謀,趁她精神不濟時,以詐欺方式使她陷於錯誤,額外多出售了一個停車位予楊男(即出售一間房屋、及兩個停車位),受有200萬元的損失,因此提出錄音譯文佐證,提告請求賠償,並要求房仲公司連帶賠償20萬元。
對此,王姓房仲則反駁,當時與屋主接觸,從頭到尾仲介要買賣的系爭房屋,本來就附有兩個停車位,楊女108年所簽訂之一般委託契約書中,亦載明原告委託銷售之標的包含系爭房屋及兩個停車位;而楊女所提出的錄音譯文,雖是他與楊女之間的對話,但內容與事實不符,當時他是順著楊女的話在安慰她,且楊女還在對話內容中提到,該屋有賣掉,感謝幫忙解決財務問題等。
法官勘驗錄音譯文內容,楊女曾稱「他就跟我說一坪四十,那我不願意啊,然後我說如果四十萬,我只能賣他一個車位」、「我說不行,出那麼低,我不能賣,那時候說我說好,如果要這樣,我兩個車位只能賣他一個」、「你(王姓房仲)應該要幫我,是不是先簽一個只賣一個車位之契變,你都沒有幫我」、「你應該我當時講的是不是很清楚,只賣一個車位,那你應該要提醒我,要簽契變,對不對」、「讓我損失了一個車位,結果我真的是一場惡夢!」
法官又檢視楊女提供的委託契約書,發現除系爭房屋外,銷售標的確實包含兩個停車位,因此在楊女未變更委託書之情況下,實無從依錄音譯文內容即認定王姓房仲即楊男合謀詐欺,是以楊女求償,非屬有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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