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在即將成媒合成功之際,繞過房仲,私下與買方楊男交易。(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莊智勝/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113年委託房仲公司以650萬元銷售其名下一筆土地,委託期間至115年5月31日止,未料當房仲公司投入大量推廣資源,即將媒合楊男交易之際,陳男竟繞過房仲私下與楊男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仲介公司憤而提告,並請求陳男支付總價6%、即39萬元違約賠償金。基隆地院審酌後,判陳男應給付22萬8000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原與第三人共有該筆土地,經取得同意後,於113年5月與房仲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土地之委託銷售期間係自113年5月28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委託價格為398萬元,此期間陳男不得另行委託第三人銷售或洽覓買方私下交易;而後因該筆土地遭政府徵收,雙方遂於113年6月4日合意變更契約,將委託價格改為650萬元,並延展委託銷售期間至115年5月31日止。
在土地委託銷售期間,房仲公司投入大量推廣資源,仲介亦與陳男積極協調溝通,並媒合買方楊男於114年6月5日簽訂確認書及買賣議價委託書。但陳男卻於買賣即將媒合成功之際,繞過房仲私下與楊男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14年8月11日完成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明顯已違反專任委託約定,房仲公司因此提告求償銷售總價6%之數額、即39萬元違約賠償。
對此,陳男辯駁,該筆土地委賣事宜原由房仲周女承辦,後周女離職,仲介公司卻未主動告知,經過數月後才通知改由江女接手,持續隱瞞周女離職一事,且江女接手後亦無作為,直到原委託銷售期間屆至,江女才謊稱其為周女下屬,受周女指示請陳男補簽文件,因此他才簽下「延展委託銷售期間之變更同意書」,實乃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主張其應可撤銷延展期限之意;此外陳男也認為仲介公司提出之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求法官駁回。
基隆地院法官審酌,陳男與仲介公司簽訂的專任委託契約、委託銷售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均無誤;而陳男主張仲介公司隱瞞房仲周女離職云云,並不構成詐欺要件,且房仲公司改派江女接洽履約,純屬合法正當的內部管理,因此陳男主張欠缺根據而無可取。
因此,法官認為陳男違約行為屬實,仲介公司起訴請求違約金,固屬適法而有根據,而該筆土地原本若經由仲介公司媒合成交,依約可向賣方陳男收取實際成交價456萬元之3%、即13萬6800元、向買方楊男收取2%、即9萬1200元之報酬,合計共22萬8000元,考量雙方履約、陳男違約情節以及仲介公司所受損害之上限,判陳男賠償22萬8000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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