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婦想向葉男討回借貸的100萬,但法官駁回其請求,判葉男免還。(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曾姓婦人控訴,女婿葉男於民國99年買房時曾向她借貸100萬元,未料多年後葉男與女兒吳女關係生變,2人因此調解離婚,曾婦遂於111年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葉男返還100萬元,然葉男卻置之不理,曾婦只好提告請求返還。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難以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之合意,因此駁回曾婦請求,判葉男免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葉男曾為曾婦之女婿,99年間因女兒吳女懷有身孕,為讓女兒安心待產,曾婦遂建議夫妻倆買房,並基於親情同意借貸100萬元予葉男,買房後該屋也登記在葉男名下;詎料,多年後葉男與吳女婚姻關係破裂,雙方調解離婚,曾婦遂於111年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葉男返還100萬元借款,然葉置之不理,迄今仍未返還,曾婦只好提告請求還款。
對此,葉男則反駁,他與吳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買房,當時頭期款為200萬元,妻子吳女出資100萬,至於吳女從曾婦處取得該100萬元是何法律關係,葉男則未參與,並要求曾婦舉證雙方借貸關係。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曾婦確實有匯款100萬元予葉男協助買房,且吳女也證稱該筆金額係母親借貸予前夫,然雙方為親密親屬關係,且婚姻破裂後吳女與葉男關係不睦,證述證明力相對較低;考量當初借錢係曾婦基於「幫忙」主動向葉男提出,而非葉男主動向曾婦借貸。
法官認為,父母資助兒女買房並非罕見,加以兩造未簽立任何書面借貸契約、亦未約定還款方式、期限及利息,除證人吳女證述外,沒有其他證據,自不能徒憑葉男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即認當初葉男所出資之款項為與曾婦間之借貸款項。因此駁回曾婦請求,判決葉男免還。全案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