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寬闊好用人人愛,但管理成本、使用方式的相關規範也要多留意。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為了能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裡多爭取一些開闊的生活空間,小蔡尋覓了好久,終於找到一處有露台的出租套房。入住一段時間後,某次受房東委託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議題中,有所有權人主張因為露台屬住戶專用,導致使用面積較大,因此管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要求計入露台面積。擔心管理費因此增多的小蔡雖然立刻出聲抗議,但投票表決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下,敗下陣來的小蔡只能悻悻然的想,乾脆要求房東將露台搭建頂棚,方便日後朋友來聚會辦趴,以作為管理費增高的補償。
針對上述案例,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謝彥安律師說明,所謂「露台」是指建築物向內退縮所產生的上方無遮蓋物的平台空間,不會登記計入權狀;相較於「陽台」是屬於直上方有遮蓋物者,可以登記為專有部分。「露台」一般而言是屬社區共有,但有時也會像案例一樣,為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有。空間設計上,因為只有臨露台的該戶方便進出,因此使用上多是該戶專用。不過,露台的使用並不能隨意搭建頂棚,除了要符合相關建築法規是否構成違建之限制,也要先了解社區規約及管委會有無特殊限制。
至於管理費的收取標準,雖然露台並未計入權狀面積,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要收取此部分之管理費似無不可,恐怕仍有決議效力。不過謝彥安律師提醒,在多數決的前提下,民法第799 條之1 第3 項也有提及「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若本例房客認為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有「顯失公平」之虞,可先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若無法達成協議,再考慮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撤銷。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為大眾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崔媽媽/露台應該納入管理費的收取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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