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違停,管委會上鎖罰款,小心觸法。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阿蔡開車回家,經過停車場管理室,聽到隔壁鄰居歐先生正在跟警衛爭論。原來,歐先生為了少走幾步路,沒把機車按規矩停在機車停放區,保全按照社區的規定,把車上鎖並要求歐先生要支付兩百元罰款才願意開鎖。對此,歐先生怒斥,鎖車的規定只是管委會片面決定,雖然有張貼公告但也不具效力,並要求保全立即開鎖,否則就要向保全、管委會提告。
許多社區的確都習慣用張貼公告的方式來佈達管理規範,但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阮皇運律師律師提醒,針對社區停車場的管理規範,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載入規約後經管委會公告是比較完整的作法。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載入規約就可執行的。以此案例來說,內政部彙編的「公寓大廈管理Q&A」中述及『鎖車的規定涉及妨害他人,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再者,由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是採多數決,不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被鎖車的區分所有權人可能以自己是投反對票或未參與該次決議為由,拒絕受鎖車規定拘束,並可能以妨害自由為名對依規定執行的保全或主委提出刑事告訴。
雖然,保全、主委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主觀上沒有妨害自由的故意,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的機會高,但實務上為避免官司訴訟影響了社區和諧,仍建議就類似規定宜經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之方式作成決議並載入規約,且盡量採取爭議較低的方式,如改以罰款但不鎖車的方式處理,較為妥適。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為大眾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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