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務必詳閱內容,契約書的背面通常會有約定條款及未履約之賠償原則。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常言道「貨比三家不吃虧」!如果只是單純比價倒不打緊,但就怕在不自覺中重覆簽約,致生交易糾紛,這麻煩可就大了!消費者在找到自己屬意的搬家公司前,往往會花上不少時間接洽不只一間的搬家業者,由於多是口頭接洽,有可能同時答應了兩家以上的搬家公司卻不自知。
崔媽媽基金會每年只要一到搬家旺季,都會接獲搬家公司類似的反映。最近一個案例是:
周先生於8月7日打電話到A搬家公司訂車,約定8月10號下午四點載送,A公司於8月10號下午兩點打電話給客人確認,客人回覆確定要派車,但A公司派車到現場後,才發現已經有B公司的師傅在搬了,A公司跟該名消費者確認身份時,消費者卻不肯承認自己就是周先生,但A公司師傅與B公司師傅詢問後,已確認該人是周先生。
A公司主張,當天經確認過後才派車,由於消費者找搬家公司多是透過電話叫車,加上業界慣例難以事先預收定金,倘若實際派車到現場,因消費者另找其他搬家業者或臨時取消,又堅持不願意負擔「空趟費」,將造成派遣車輛及人力的成本損失。
崔媽媽法律志工李儼峰律師提醒:消費者以口頭方式與搬家公司達成合意,契約即已成立,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消費者必須按照契約(合意內容)履行,如有任何變動,一定要提前通知搬家公司。倘若雙方間約定:消費者於搬家公司派車後無故未履約者,須負擔搬家公司之「空趟費」損失。
在上開案例中,搬家公司派車至搬家現場後,卻發現其他同業已在現場搬運,則可向消費者請求給付「空趟費」;若搬家公司擔心遇到消費者於現場拒不透露身分之情況,可事先於電話中詢問其完整姓名,連同電話號碼詳予記錄。當消費者已完整揭漏其人別資料,在某程度上可避免日後惡意違約的情況發生,也可便於搬家公司有需要時循法律途徑求償。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為大眾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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