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委會如果有向房仲收帶看費、出租停車位、廣告外牆等,都要設立稅及依法繳交營業稅。(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品質,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或清潔費,或大樓停車位出租、外牆陽台租給外人收取租金,皆屬於勞務收入範疇,依規定要設立稅籍、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是由住戶基於守望相助成立,僅向住戶收取管理費,若沒有向外銷售貨物或者勞務,就可以免設稅籍。但是如果有對外收費,像是前述所說的,有向房仲業收取帶看費、清潔費或者是停車位的出租費、外牆的廣告看板費等,都是要向國稅局設立稅籍、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接獲反映,大樓管委會讓房仲業帶看社區房屋需繳100元到2000元不等的費用,經國稅局派員勘查,發現該大樓確實帶看新成屋房屋的費用,每個月6000到7000不等的收入。該管委會回應是,以為收取勞務不到4萬元,所以就沒有辦理登記稅籍。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向房仲業收取看屋費的管委會,不論金額多少,即使未達銷售勞務4萬元都要登記稅籍,如果沒有登記稅籍除了稅捐機關可要求限期補辦之外,還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也提醒有「營業」的管委會記得補辦稅籍,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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