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部分夫妻在婚前都會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確保如果日後離婚,財產得以分配明確。沒想到男子小軍(化名)因此在離婚後,必須付「房租」給前妻小麗(化名),但明明房子從頭至尾都是自己的,引起關注。大陸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結果出爐,認定小麗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僅系債權,並非所有權,因此小軍不需支付房租。
根據陸媒《瀟湘晨報》報導,小軍為了保證雙方婚後生活的和諧幸福與穩定,於2016年9月14日和尚未結婚的小麗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協議內容提及,小軍在岳麓區的房產50%的產權份額,在兩人結婚後屬於小麗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小軍的婚前個人財產。
之後2人在湖南省長沙市長沙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不過到了2019年,雙方感情破裂,進而離婚。離婚後小麗認為,房子50%的份額是屬於她的,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軍需支付每月1000元(約新台幣4331元)的房屋占用費,形同討「房租」。
岳麓區法院一審認為,該房屋實際由小軍和父親等人共同居住,小麗並未居住,小軍雖贈予了小麗該房屋的相應份額,但沒有實際履行贈予協議,讓小麗行使佔用、使用相應份額的利益,小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予小麗相應的補償。
對於結果小軍無法接受,他認為,小麗出軌在先,且房子的房貸、裝修費用等,都是自己支付的,對方沒有資格討這些錢,因此提起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結果出爐,法官認定,基於贈予房屋的貸款並未償還完畢,故該贈予合同實際未履行,男方未將房產交付,也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贈予合同暫未履行,小軍仍然系房屋的所有權人,男方依法可以使用房屋。
法官指出,小麗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僅系債權,並非所有權,基於小麗享有的系房屋的債權,其僅能請求小軍交付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撤銷一審判決,小軍不需支付房屋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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