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就算與房客再熟,租約到期後一定要重新簽約、續約,以免變成「不定期租約」。(圖/記者陳建宇攝)
記者陳建宇/綜合報導
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房客,合約到期時若要續租,通常會重新簽訂租約,但有時房東、房客太熟了,便省略重新簽約的動作。律師勸,若租賃關係變成「不定期租約」,恐怕會導致未來房客霸著房子不退租,建議房東千萬不能因為雙方熟稔就省略簽約,否則後果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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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網友在「爆料公社」PO文表示,房子長期租給租客,熟了之後租約到期也未再重簽租約,但最近想把房子賣掉租客卻不願搬遷,導致房屋交易告吹。這事件看似房客無理,但卻是於法有據,根據《民法》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近期有民眾在「爆料公社」PO文表示自己的房子要出售,卻因為房客拒絕搬離導致交易告吹。(圖/翻攝自Facebook/爆料公社)
此外,根據《民法》450條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也就是說,若在不定期契約的狀態下,房客要繼續承租並支付租金,房東也沒辦法趕房客走。
昭明法律事務所律師何曜男表示,不定期租約的問題非常難解決,若想要求租客搬遷,根據《土地法》100條,僅有以下6種狀況房東可以收回房子: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另外一個要求房客離開的方式則是「買賣」,因為根據《民法》425條提到的「買賣不破租賃」,其第2項載明「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不過何曜男指出,利用《民法》425條就必須房子先進行買賣,由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租客搬離,但訴訟時間就至少要8個月到1年,進行強制執行都要1年後,不見得所有的買方都願意花時間、金錢進行訴訟,買賣告吹的機率不小,因此房東就算與房客再熟,租約到期前也要續約、簽約,訂定租約期限,以免請神容易送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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