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委託房仲賣房簽訂合約,分為一般委託、專任委託2種。(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建宇/綜合報導
民眾委託房仲賣房子簽的合約可分一般委託及專任委託2種,近日就有屋主表示自己明明跟2家仲介簽一般約,房子賣掉後,才發現與其中一家簽的是專任約,認為仲介有背信、詐欺的嫌疑。不過網友一面倒認為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只有法官說的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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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在網路上PO文表示,自己因為房子要賣找了2家仲介簽委售合約,但聲明自己要簽的是一般約,而仲介在售屋網站上刊登的廣告,也都沒有提到專任約,但其中一家房仲協助將房子賣掉後,另一家房仲卻向原PO表示簽的是專任約,原PO回頭看合約,才發現與該仲介簽的確實是專任約,質疑該仲介涉嫌背信、詐欺。
不過底下的網友一面倒認為,是原PO自己的問題,就有人表示:「房仲有沒有背信或詐欺,你說的不算數,只有法官說的才算數,但法官看的是證據。」也有網友認為:「專任委託的字樣,就在委託書的第一行,你要說你沒看到就站不住腳了。」
住商不動產鳳山文山加盟店店長鄭啟峰表示,若按照專任委託合約的內容,屋主自己或委託其他仲介將房子賣掉,簽專任委託的仲介,可向屋主請求成交總價6%的違約金,不過以法院判決實際情況來看,屋主雖然違約,但由於專任委託的房仲,並沒有完成售屋的任務,因此通常只會判賠3%服務費。
鄭啟峰建議,該網友若無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下專任委託,最好還是與房仲先進行協商,一般來說房仲也不會真的要求全額6%服務費。
此外,民眾簽售屋委託合約時,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合約的種類、裡面的條款等,切勿未經審閱就簽下名字,否則不慎違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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