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朝傅男住家潑水多達17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莊智勝/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傅姓男子與陳姓女子為鄰居,但雙方卻相處不睦,傅男控訴陳女長時間以噪音、潑糞行為恐嚇,導致他身心受創甚鉅,甚至最終舉家搬遷到台北居住,對家庭影響甚鉅,因此提告求償101萬2000元。花蓮地院審酌,無法認定陳女有潑糞行為,但能確認陳女在短短4個多月內朝傅男住家潑水多達17次,因此判她須賠償傅男精神撫慰金41萬2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傅男與陳女緊鄰而居,但雙方關係不睦,經常發生齟齬。傅男指控,陳女長期以噪音、潑糞行為恐嚇,致使他身心受創甚深,必須服用藥物助眠,且為避免妻小遭到陳女影響,舉家遷往台北娘家居住,對他家庭影響甚深,因此求償潑糞清潔費用1萬2000元、以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合計共101萬2000元。
對此,陳女則反駁,潑糞恐嚇一刑事案件上訴後,已由高院認定沒有潑糞行為,她只有潑水,是因為傅男裝設監視器才會導致她不滿、潑水抗議,並沒有恐嚇之意,認為傅男請求精神撫慰金、清潔費沒有道理;針對傅男精神狀況受影響、須靠藥物助眠一事,陳女則稱,「可能是他家庭不睦、更年期導致。」
花蓮地院法官審酌,噪音部分,雖傅男有提出錄音光碟佐證,但無法證明聲響係陳女發出,因此難以採信;而傅男指控潑糞一事,現場傅男住處並沒有發現糞便,因此請求清潔費用自難准許。
但法官認為,陳女在4個多月的時間裡,朝著傅男住家潑水多達17次,且是密集、連續、不間斷潑水,其中15次都是在深夜、或接近深夜時段潑水,足使傅男感到惶恐不安,陳女行為實屬恐嚇,刑事方面二審已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法官認定陳女行為惡行重大,嚴重影響傅男居住安全,其精神也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審酌兩造年齡、經濟程度等一切情狀,判陳女賠償精神撫慰金41萬2000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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