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女入住後發現環境噪音嘈雜,簡姓女房東得知後主動通知退租,未料竟要求扣1個月押金。(示意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市一名方姓女子向簡姓女房東租下市區一棟位於14樓的房間,未料入住後因環境噪音嘈雜且雜亂,方女無法適應,多次向簡姓房東協調後,簡女主動通知「這裡環境不適合你」,雙方同意解約,未料在方女退屋、交還鑰匙後,簡女才告知要扣1個月押金,還威脅如果不同意「就扣2個月」,方女無法接受,因此提出告訴。新竹地院審理後,判決簡女應返還1個月押金、新台幣61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方女於113年以每月租金6100元向房東簡女承租下該棟位於新竹市區14樓的房間,並交付2個月押金1萬2200元,未料方女同年3月3日入住後,即發現噪音嘈雜,且環境雜亂無法適應,多次向簡姓房東反映協調後仍未見改善;簡女遂於3月15日主動通知,「覺得這裡環境不適合妳,或許找到更好選擇,後續讓你住到3月底,最近我們會找人來看房。」方女收到訊息後也回覆「行」。雙方合意於113年3月31日終止租約。
未料方女近月底退房交屋、交還鑰匙後,房東簡女才告知「要扣1個月押金」,理由是「還沒找到人承租房間」,且還威脅方女若不答應,「就扣下2個月押金」,最後雙方幾經協商,簡女仍堅持只退還1個月押金。方女認為,當初是房東通知、要求她於3月底退房,她也完整交還房間,並提早一周搬離,房東沒有理由扣她押金作為租金收入短缺的補償,因此提告要求簡女返還6100元。
對此,簡女則辯稱,方女承租前就已經看過房間實際環境,並決定承租,代表對承租環境有一定程度了解;且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租賃雙方欲終止租約,至少應於1個月前通知另一方,未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1個月租金之違約金,而方女是在3月14日口頭告知只願租到月底,明確違反租賃契約,因此必須賠償1個月押金。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雙方對話紀錄,發現是簡女向房客方女表示「可以讓她住到3月底」、「最近要找人看房」等語,而方女則回覆「行」,難據此認定終止租約是由方女所提出;況且簡女曾於言詞辯論時稱,「之所以扣1個月押租金,是抵113年4月房租的錢,因為方女造成我很大的困擾」等語,足見簡女扣除押金是為了減少終止租約造成的租金損失,與條款約定不符,則簡女以租賃條款為由拒絕返還押金,難認有據,因此判決簡女應返還61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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