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女控訴退租後房東林男藉故拒絕退還押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葉姓女子控訴,她於112年向房東林男承租房屋,並給付2個月押金2萬4000元,詎料租期屆滿退租後,房東卻以「未將屋內恢復原狀、以及未歸還後門電動搖控器」為由拒絕退還押金;葉女因此憤而提告。新北地院法官審酌後,判決房東林男應返還2萬4000元押金予葉女,得假執行。全案可上訴。
葉女表示,她於112年2月15日向房東林男簽約,以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下位於桃園市的房屋,並在簽約時給付押金2萬4000元,並簽署房屋租賃契約書;詎料113年2月14日租期屆滿後,葉女遷出並於同年3月14日將房屋點交返還林男,但林男卻未依約返還押金,經葉女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只好提告請求返還。
對此林男辯稱,葉女在退租後未將房屋內加裝之木板隔間及大門拆除並回復原狀,導致他須另行支付費用回復;另林男還稱,葉女退租後並未交還後門電動門之遙控器,為此他需要更換支出費用,上開金額經押金抵充後,已無餘額可供返還。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雙方對話紀錄、照片等物證,發現葉女在承租時房屋內就已經有該木板隔間、大門,並非是葉女租後另行改裝;對於這點,林男也不否認當初與葉女簽約時,並未細加確認屋內是否有木板隔間、大門存在,因此難認葉女退租後有拆除木板、大門義務。另一方面,林男所稱之搖控器,葉女回應自始至終都未取得,法官勘驗租約內容,確實沒有記載承租時林男有交付該遙控器,因此難認葉女友返還義務,更遑論以押金做抵充,因此法官認定葉女請求返還押金有理,予以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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