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將於6月27日上路,明訂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時,應提出證明作為認定依據。(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將於6月27日實施上路,為了更加健全租屋市場及保障當事人權益,內政部日前通過「施行細則」,明確規範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時,應提出證明作為認定依據。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共32條,其中,為了避免出租人或承租人濫用租賃條例得提前終止租約之規定,施行細則明定不論房東或房客想提前終止,都必須要提出法定終止租約要件。
例如明定出租人因重新建築而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出「拆除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免請領拆除執照證明」據以認定達法定終止租約要件;另外承租人若以有長期療養需要為由而提前終止租約,則應提出立案醫療機構開立「療養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以作為依據。
另外,為了鼓勵房東釋出閒置住宅提供租賃使用,若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管理1年以上則享有租稅優惠規定,包括租賃契約及委託服務業契約皆應達到1年以上;而每屋享租金所得稅優惠的認定基準,則以戶政機關編釘的每一個別門牌認定,無門牌則以房屋稅籍登載範圍認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經總統蔡英文於去(2017)年12月27日公布,將在今年6月27日施行,內政部表示,這次通過施行細則為第1個發布的子法,近期將陸續發布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利租賃專業服務制度順利運行。
▼房東與房客示意圖。(圖/記者葉佳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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