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客在買賣合約書上勾選知悉該物件為凶宅,但後續轉賣未告知下一手卻因合約備註逃過一劫,示意圖。(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筱惠/台中報導
房價雖高,但一般大眾對於所謂凶宅仍是敬謝不敏,為了避免買到凶宅,通常在房仲制式的買賣契約中都會約定「賣方保證買賣標的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不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過近期出現一件判決就揭露了其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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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陳姓投資客,在2018年3月時以總價160萬元購入一間套房,並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36欄「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形」勾選「是」,後面更有簽名示意。
而這間房成為凶宅的原因,是原屋主的父親在該屋自縊,而陳姓投資客除低價取得,還偽造買賣價金為250萬元及隱藏凶宅資訊,同年5月向銀行申請貸款,更核貸178萬元得逞,扣除真實價金等於0成本。
▲判決書指出,該合約書並未於說明欄中記載「有人上吊身故」等類此文字,而判陳姓投資客並無刻意隱瞞事實,示意圖。(圖/記者陳筱惠攝)
最扯的是,同年9月陳姓投資客,在持有不到6個月後以280萬元,轉賣該凶宅給一名李姓男子置產,一直到2年後、2020年1月李男透過房客得知該屋為凶宅後,李男才知受騙並報警處理,雙方對簿公堂。
陳姓投資客也不斷喊冤,稱自己並不知情,根據法院判決書裁示,雖然陳姓投資客在標的物說明書勾選「是」的選項。但是後方有記載「說明:」,但該合約書並未於說明欄中記載「有人上吊身故」等類此文字,而判陳姓投資客並無刻意隱瞞事實。
▲建議消費者若還是介意,購屋前除參考房仲意見,也應向管理室、鄰居先打聽。(圖/記者陳筱惠攝)
21世紀不動產七期河南店資深經理沈政興表示,市場上遇到有些狀況會讓賣方的責任限縮,例如契約中會增列一句「於賣方取得所有權之日(以謄本登記為準)起,不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來避免責任。
而事件中的因為說明欄位未填寫,被認為無刻意隱瞞事實,也算是市場少見,不過觀察市場,因房價高漲不少民眾抱持「怕窮不怕鬼」的心態,對於凶宅的接受度提高,近期更有「洗屋師」等新職業,不過還是建議消費者若還是介意,購屋前除參考房仲意見,也應向管理室、鄰居先打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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