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富士急高園樂園鬼屋設施與本文無關。(圖/記者蔡玟君攝)
記者陳韋帆/綜合報導
根據內政部函釋,房屋若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買賣時未載名即可提告,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包租公律師蔡志雄提醒,有些民眾會錯將「鬼屋當作凶宅」,在法律上這兩者的定義是大不相同的!
記者曾接過以下投訴:F小姐表示,曾經在三重某處想購買二手屋,所以帶了有「靈異體質」的朋友一起看房,剛走進屋內不久,就被朋友直接拉出房子外,並被告知看到「超自然現象」。
F小姐友人表示,「門一打開就看到..一個穿著紅衣的上吊女子在上面晃!」F小姐立刻詢問屋主,「是否有發生過命案?」屋主則矢口否認,F小姐擔心有人受騙錯買「鬼屋」,最後只好訴諸媒體,希望求得公道。
記者前往該處查證,並無找到「凶宅」相關證據。對此,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在法律定義上,遇到「超自然現象」並不等於凶宅。內政部有明確函釋,非自然死亡之定義只有「他殺」與「自殺」兩種,買賣房屋合約內必須載明「持有期間內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因素」。
所以賣方持有期間真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卻故意不告知買方,買方則可以此提出異議,並主張「物之瑕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最後判定則依照法官視情節大小而定。
但世事無絕對,過去也發生過,法官認為死人並不影響其經濟價值的判例,蔡律師建議,買屋時可以在買賣合約內加註「若標的物為凶宅,賣方必須無條件解約,並賠償損害。」否則若真買到凶宅,容易陷入求償無門的窘境。
不願具名的在地趙姓房仲指出,自從個資法上路後,網路資訊難以查詢確切「凶宅」地址,地方員警也因個資法無法透露相關資訊,所以買房前還是多跟當地里長、鄰居打聽,避免在自身權益受損後,還要承受調解、訴訟、解約的煎熬過程。當然,如果透過大品牌仲介,購屋也會多一層保障,除了可以協助過濾外,如果真的出了問題,因「仲介有告知之義務」,也會多個對象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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