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一名張女買到漏水屋,憤而提告請求前屋主支付修繕費用。(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張姓女子透過房仲向李姓女子購入位於新竹縣的一處房屋,總價金為1510萬元,未料交屋後,張女卻發現屋內存在多處漏水瑕疵,與契約現況說明書內容不同,顯有隱瞞情事,因此提告請求支付修繕費用38萬8300元。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李女應支付9萬2050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透過房仲於113年3月向李女購入該間位於新竹縣之房產,總價為1510萬元,並於113年5月9日完成交屋。張女控訴,李女明知該屋存在多處漏水瑕疵,但卻於契約現況說明書中關於「是否有壁癌、水痕、滲漏水情形」均勾選「否」,顯有隱瞞、故意不告知,直到交屋後張女才發現3樓主臥衛浴有滲水狀況,浴缸周圍有大量白華、2樓廚房天花板有明顯滲水痕跡、馬桶旁牆壁持續有水滲出、一樓車庫門外右邊也有漏水壁癌。
張女指出,李女原本表示願意負起修繕責任,並委託師傅到場查看,但發現光是三樓衛浴部分防水處理,不含回復原狀在內之工程費用就達11萬元,與李女當初預估金額相差甚遠,因此反悔不願履約,張女因此提告,求償修繕費用38萬8300元。
對此,李女則反駁,契約已約明依現況交屋,張女於簽約及交屋時已就房屋實際狀況完成檢視而同意受領,且李女於交屋前並不知悉浴室滲水情形,亦未曾進行相關修繕、補土、貼磚、油漆等,張女未能證明房屋交付時即存有漏水瑕疵,況且該屋出售時屋齡僅8年,張女主張將整間浴室全面翻新,明顯逾越必要修繕範圍,因此請求駁回。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該屋漏水瑕疵為不爭之事實,但雙方因報價問題而有爭議,觀張女提出報價單,有關兩造系爭協議書有關分別為1.2樓防護工程、廁所磁磚部分剃除、廢棄物清運、泥作工程、磁磚及一樓車庫漏水壁癌工程外,其餘項目無法認定為必要費用,又雙方所提估價單金額差距過大,且均不同意送鑑定,因此法官認應賠償金額為1.2樓防護工程2萬元、廁所磁磚部分剃除1萬元、防水底漆及面漆4050元、廢棄物清運4000元、泥作9000元、一樓車庫漏水壁癌工程2萬8000元、壁磚及地磚1萬7000元,合計共9萬2050元,逾此範圍應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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