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台灣人最喜歡旅遊的國家,也是不少人海外置產的首選。(圖/信義房屋提供)
記者陳佩儀/台北報導
民眾投資海外不動產的情形越來越普遍,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在去年訂頒「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要求國內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時,都應遵守相關規定,提供民眾正確且充分的資訊,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加強維護國人購置海外不動產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加上各國國情、不動產法令與權利性質、稅費負擔、貸款限制等與我國不同,交易風險相對提高,為落實現行法律規定及因應經紀業執業需要,內政部已經在去年12月5日訂頒「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以供業者執行業務時遵循。
內政部表示,上開規範已針對經紀業執業過程應履行的業務責任予以明確化,包括經紀業應提供有權代理銷售之證明;應以中文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提供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之中譯本;民眾繳納保留看屋費用,未赴國外看屋或未完成簽約者,應全數退還;經紀業應協調國外賣方,於收到買方支付各期價金時,開立收款證明等,以避免消費者因資訊不足而作成錯誤交易決定或蒙受損害。
內政部說,民眾如透過經紀業購置海外不動產發生交易糾紛時,可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請經紀業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處理,並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直轄市、縣(市)消費者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涉及跨國消費糾紛,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
內政部提醒,民眾於購買海外不動產前,除考量投資報酬率高低外,應「停、看、聽」,審慎確認經紀業者提供的專業服務內容,並根據自身的財務能力,作好風險評估後再決定是否跨足海外不動產投資,購買前可先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或內政部地政司之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查詢合法業者資訊,以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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