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葉佳華攝)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某社區有2棟機械式停車塔,B棟是獨立產權,出售給非大樓住戶使用,而獨立產權的車位所有權人,具有該大樓社區的土地持分。不過,B棟停車塔有部分車位所有權人,卻因未繳納管理費且已累計到相當金額,因此管委會將B棟停車塔鎖住,使全部所有權人皆無法使用停車塔。
對此,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許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常以限制使用方式作為迫使住戶繳交管理費的手段,此一做法有違反法律規定之虞,不建議管委會以此方式催討管理費。
郭紀子首先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是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而B棟獨立產權的車位所有權人乃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皆為本公寓大廈住戶,不可謂之為「非大樓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住宅大樓。(圖/記者林昱均攝)
郭紀子也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另外,依據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新臺幣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依此規定亦可解決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的問題。
郭紀子認為,若有管理費欠繳問題,原則上應依前開法令條款規定方式辦理,而管委會並無「將B棟停車塔鎖住,無論是否有按時繳納管理費,全部所有權人都無法使用停車塔。」之禁止住戶使用權。
郭紀子指出,該案例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方式,導致「無論是否有按時繳納管理費,全部所有權人都無法使用停車塔。」已經非常明顯的有違反法令之虞。他建議,無論是管理委員會追繳管理費,還是有受損害住戶需要追究自身權益,皆宜循合法途徑解決,絕不能「以暴制暴」。
▼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圖/記者葉佳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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