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層出不窮,住宅消保會理事長吳翃毅提醒合約細項必須列清並到法院公證。(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租屋糾紛層出不窮,新北市發生一名單身女子租屋,房東感覺該女子看起來很單純,所以租屋後也鮮少巡屋照看,結果3個月後接到樓下鄰居電話,控訴「漏水、壁癌」就是房東害的,到現場一看才傻眼,竟然原本2房1廳1衛浴的格局,被變成4房2衛浴做「美容工作室」,鬧上住宅消保會調處時,女子哭訴沒錢可賠,最終房東只能扣下4萬押金作為賠償,其餘損失自行認賠。住宅消保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房客破壞屋內設施在租屋糾紛中很常見,但往往合約「載明不清」,而且沒有「公證」,最後房東就只能自行吸收其損失。
新北市板橋區一名趙姓房東約半年前,以月租金2萬元,出租了一間2房1廳1衛浴、約20坪公寓,承租方為50歲周姓女子,由於趙姓房東見對方「感覺單純」,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所以到書局買了一份租賃契約,簡單打了合約就開始履行租賃行為。
過了3個月左右,趙姓房東突然接到樓下鄰居電話,告知發生「漏水、壁癌」要求前往查看,結果到了出租處時當場傻眼,原本單純的居住公寓,變成「美容工作室」,走進一看客廳變成「1櫃台、2間小隔間美容室、1淋浴間(客人精油按摩後洗澡用)」,原本的2房則1間被作為「VIP按摩室」另1間則為周女的居住臥室。
趙姓房東一怒之下,鬧上住宅消保會進行調處,要求退租與賠償損失,結果周女苦苦哀求「沒錢賠」,最終趙姓房東「見周女可憐」,僅扣下2個月共4萬元押金作為賠償,其餘裝潢還原與抓漏等費用自行吸收。
此案例打開「租賃合約」一看,內容十分粗糙,就是書局內可以隨手買到的「傳統合約」。吳翃毅指出,合約內容未列出「不可破壞裝潢、營業或者註明僅供住宅使用」等細項,而且還沒有公證,屋主即使告上法院也是曠日廢時,賠償價金是否能順利討回還是個問號。
「預防甚於治療」!吳翃毅說,租賃糾紛往往發生合約註明不清的狀況,所以建議可以參考新版的內政部租賃合約,同時尋找律師針對不同屋況作內容調整,並請律師見證,雙方再到法院請法院公證人公證,避免未來有賠償問題時無所依據,若真步入公堂,也能縮減求償時間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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