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葉佳華攝)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為了保障租屋族權益,內政部宣布房屋租賃新制自明年1月1日正式上路,包括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事項,若契約有違反規定情形,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有關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所規範的應記載事項包括,房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合約需明訂水電費、管理費如何計算;提前結束合約時,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而不得記載事項則包括,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較出租前增加時由承租人負擔等。
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房東,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並以出租為業(不論是主業或是副業),皆須受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有關新制的認定標準,經過專家、學者討論後,決議只要符合「反覆實施同種類的行為」就應為適用對象。
不過,也有房東質疑,若是承租人將房屋作為「店面」營業使用,是否適用於租賃定型化契約,對此,陳星宏表示,這類型的承租關係為「業者VS業者」,因此就不須適用新制,雙方可另行約定,只要達成協議即可。
新制上路對於房客來說,相對有利,但也有房仲業者認為,房東可能會利用將長約改成短約,藉此跳過報稅時間,或是以含稅的方式,調高現有的房屋租金來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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