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箱是防護電子產品的好幫手_可放回原購買的紙箱內或找到大小差不多的紙箱來裝。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小蔡在搬家後花了一個禮拜,終於把物品整理好,也把電腦組裝完畢。不料,開機後竟發現,原本功能正常的電腦主機「光碟機」,如今按下開關卻沒有反應。雖然電腦主機在外觀上無明顯碰撞或刮痕,但小蔡仍決定先寫E-mail向搬家公司反應,隨即撥打電話接洽。搬家公司行政人員允諾會先向搬家師傅詢問搬運情況,並儘快以Email回覆小蔡。
搬家公司於兩天後回信告知:「電腦主機全程由師傅抱著,沒有任何碰撞」,而小蔡也告訴搬家公司,「昨天晚上光碟機自己突然好了,已經沒問題囉」。事情暫告圓滿落幕。但小蔡掛上電話後才突然想到:此次託運的其他電子產品,還來不及全部測試功能是否正常呢!倘若之後又發現有其他問題,那麼能不能請搬家公司負責呢?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李儼峰律師表示,因消費者於搬家後難免要花時間整頓,故現實上無從在第一時間確認全數運送物品之狀況,也無從單憑外觀而研判電子產品、精密儀器等物品之功能是否受損。因此在搬家貨運情形,為了兼顧消費者與搬家公司雙方權益,交通部訂頒「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特別針對這種情形作出規定。其意旨為:搬家公司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消費者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關於前此情形,消費者應於搬運完成後三日內告知搬家公司;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將其情事告知搬家公司。
在前述小蔡的案例中,倘若其他搬家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之情形,那麼小蔡只須在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告知搬家公司即可。而小蔡採取寄Email方式,留下「通知」搬家公司的紀錄,此舉值得肯定。若要更謹慎地留下憑據,則建議至郵局寄「存證信函」。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為大眾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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