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建議小型電腦設備自行攜帶。(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搬家最怕在搬運過程中不慎碰撞而損壞搬運物品,除性質上易受損的木質家具、昂貴家電之外,搬家公司最擔心的就是電子設備的搬運,例如:桌上型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儲存電子檔案的硬碟……等。因為在一般家具、家電損壞的情況,還可以進行修補或尋找類似替代品作為賠償;但若是電子設備發生損壞,除硬體層面之外,甚至可能導致所儲存的電子檔案一併損毀。輕者可進行檔案還原,但嚴重者恐永遠無法還原!
最近一個案例是:搬家師傅小陳在搬運家具時,為求儘快完成搬運,其現場情況難免較為混亂,但於事後發現搬運物品清單的「行動硬碟」掉落撞至地板,外觀發生明顯損壞,但消費者更擔心,硬碟內所儲存的重要電子檔案損毀。消費者與搬家公司協調,由消費者自行將硬碟送至指定廠商初步檢修。數日後廠商回報:「硬碟內電子檔案已達滅失程度,無法透過檔案還原而救回檔案」。那麼消費者如何要求搬家公司賠償損害呢?
崔媽媽基金會志工律師李儼峰律師表示, 在搬家貨運情形,為兼顧消費者與搬家公司雙方權益,交通部訂頒「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其意旨為:搬家公司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消費者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搬家公司能證明毀損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之性質,或因消費者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在前述小陳的案例中,倘若搬家公司能舉反證證明該硬碟之毀損及其電子檔案之滅失,是肇因於消費者之過失所致,則可免責;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平心而論,因電子檔案滅失所造成之「具體」損害數額,實務上存在相當之舉證難度。因此,建議消費者於此情形,可考慮自行搬運電腦主機、硬碟等重要電子設備,最為放心,也能避免爭議。畢竟搬家勞累只是一時,但為了搬家糾紛而上法院,為此耗費時間、精力,恐怕得不償失。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為大眾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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