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建築。(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為解決都市更新難題,政府不斷祭出新措施,包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等。對此,物業管理專家認為,這些措施僅聚焦在拆除重建上,然而對於都市更新中的整建、維護也應給予充分重視,建議修正相關法令條款,尤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暨主任委員郭紀子指出,都市更新不是只有拆除重建,還有「整建、維護」也是非常重要的手段,而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有關修繕、管理、維護的相關條文規定非常原則性,實際執行的結果,就是台灣的公寓大廈長期維護修繕計劃闕如,長期維護修繕基金不足,造就台灣都市景觀頹敗的原因之一。
郭紀子指出,在日本,除了建築工法的進步使得建築物壽命更長、品質更好之外,且法令要求所有權人必須建立長期修繕計劃,定期實施建築物的維護保養,而區分所有權人每個月繳納管理費時,還要同時支付一筆「修繕積立金」,長期維護修繕基金充裕。
郭紀子認為,台灣應該仿效日本做法,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加具體化要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定公寓大廈定期的維護修繕計劃,且向主管機關報備,並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於每個月繳納管理費時,同時支付一筆長期維護修繕基金,避免需要進行大規模修繕時,不會有經費困窘的問題。
▼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暨主任委員郭紀子。(圖/記者葉佳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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