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1月28日已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包括頂樓加蓋、違建、工業住宅及其他供住宅租賃使用建築物。對此,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秀表示,部分弱勢租屋族目前多僅能居住在違規建物裡,如果不納入,就等同於無法保障弱勢族群。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日前已三讀通過,其中適用範圍也包含頂樓加蓋、違建、工業住宅等供住宅租賃使用建築物。(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王靚秀6日出席CCIM台灣不動產投資協會所主辦的「台灣不動產論壇」,主講「推動住宅租賃市場升級」,她提到,目前台灣住宅與房市呈現「三高一低」的結構情況,也就是「高房價、高自有率、高空屋率、低社會住宅。」
僅管目前全台住宅自有率高達85.36%,但根據統計,現行約有93.5萬戶的租賃需求量,以平均每戶2.75人估算,再加上學生校外租屋的流動人口約28.7萬人,等於全台有285萬人「有租屋需求」。
然而台灣長期租屋市場面臨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租賃資訊不對稱、未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以及欠缺專業服務制度等問題,王靚秀舉例,目前國內房屋所有權人平均年齡達52歲,意味著出租人趨向「高齡化」,因此缺乏專業經營能力;反觀承租人也常面臨租賃契約糾紛、租屋品質差的困擾。
因此,為健全租賃市場制度,立法院11月28日已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只要是供住宅租賃使用的建築物,包括頂樓加蓋、違建、工業住宅等一律皆適用。
對此,王靚秀解釋,部分弱勢租屋族長期僅能居住在違建、頂加的房子,若違建不適用,等同也無法保障弱勢族群,因此為了避免疑慮,將皆採納為適用範圍。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秀6日出席CCIM台灣不動產投資協會所主辦的「台灣不動產論壇」。(圖/記者葉佳華攝)
有關租賃條例的6大面向,包括第一,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應在契約消滅返還押金或剩餘押金;第二,簽約前應由房東說明租賃期間負責的修繕項目和範圍,並保持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
第三,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向承租人出示書面文件;第四,房東可以在損壞、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未經同意轉租、收回重建等情形,以書面通知房客提前終止租約。
反之,房客則可因疾病需要長期療養、住宅未合居住使用、死亡等因素,提前終止租約;第六,租約結束時,租賃雙方應共同完成點交,遺物限期不取回者,可以拋棄或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另外,朝向導入專業,建立租賃住宅服務業,讓代管、包租業者成為房東與房客中間的溝通橋樑,也成立住賃住宅全國聯合會,將辦理租賃住宅人員資格訓練、調處租賃當事人請求代為求償案件等服務。
王靚秀指出,由於住賃住宅服務業為特許行業,就算是來自房仲公會、代銷公會的業者也一樣得申請許可、繳交營業保證金。
▼房東帶看示意圖。(圖/記者葉佳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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