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妙齡女子因換工作,上網詢問是否有人願意換房住。(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陳韋帆/綜合報導
曾有一名妙齡女子更換工作後,必須從新北市更換到桃園居住,但房子已經買了又不知道該如何!索性到到網路社群詢問,是否正好有人工作地在新北市,但桃園有房呢?希望能夠交換居所住!看起來似乎是兩全其美的方式,但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則認為,這種「長期交換住宿」的做法就等同「租賃」,要記得報稅「以免受罰」!
蔡順雄表示,交換居所在法理上有兩種可能性:
一、 合法交換
雖然持有人雙方協定「無償使用」,但國稅局可能會判定為「相互租貸」,認為雙方以租金互相抵償,進行交換居所,屬於「彼此租賃」行為。所以建議如果有交換居所的想法,最好還是公證並報稅避免受罰。
公證除了免除以上疑慮之外,還可以明訂合約與歸還日期,當房子發生「自然與非自然損壞」之時,房東、房客雙方都必須履行其「修繕」、「維護」之義務,對於雙方比較有保障。
二、 含增建、違建等交換
倘若交換的居所公證了,內部卻有「增建、違建」等部分被破壞,在未來發生糾紛時,也會因房屋平面圖上無法查證,導致被部分排除,所以仍然不受公證法保障。
蔡順雄分析,「換房住」可能存在「被轉租賃」等風險,所以倘若真要履行居所交換合約,必須當作自己就是房東、房客,除了制式合約外,也要加註「不得轉租」、「家具損害賠償」等相關事宜,避免未來發生糾紛對簿公堂時,無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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